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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信职院安〔2020〕9号
关于印发《安全稳定工作实施细则(2020年
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为加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维护校园安全稳定,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和生产生活的正常秩序,经院长办公会研究修订学院《安全稳定工作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全工作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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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0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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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稳定工作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办法》、《四川省学校安全工作职责的暂行规定》和国家相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学院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把保障学院和师生安全作为第一要务,抓紧抓实防止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条学院的校舍、场地及其它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应符合安全标准。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管理,积极采取预防措施,确保各项设施符合安全标准。
第四条加强师生国家安全教育,提高国家安全意识。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稳定宣传,形成人人讲安全稳定、人人注意安全稳定的氛围,开展系列安全稳定教育和演练活动,增强师生对安全隐患的预见性,提高学生自救、互救和自卫、自护的能力。
第五条 进一步健全制度、立足防范、强化监督、整治隐患,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
第二章 学院安全稳定工作体系
第六条学院成立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系、处室在学院安全稳定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安全稳定管理工作;学院的安全稳定工作实行书记、院长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部门领导具体抓,管理员、教师、辅导员具体落实的分层管理体系,形成安全稳定工作的长效机制。
第七条学院书记、院长是抓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院安全稳定工作负总责;学院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具体抓安全稳定工作并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部门主管领导担负具体组织实施安全稳定工作的责任。所有教职员工都要对与自己职责相关的安全稳定工作负责,从而形成“安全稳定工作人人有责”的格局。
第八条学院加强对安全稳定工作的领导,把安全稳定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定期召开研究安全稳定工作会议,各级要层层签订安全稳定目标责任书,将安全稳定工作与行政工作同布置、同落实、同总结、同考评。强化安全目标管理工作,逐级落实安全稳定工作职责,实行安全稳定工作目标责任制。
第九条学院建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结合学院特点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制定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事故和险情的救援方案与应急措施;定期开展包括消防、地质灾害、反恐防暴、公共卫生在内的突发应急事件演练;成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小组、救援救护小组、善后处理小组、事故调查小组等组织机构;做到一旦发生事故和险情,有统一指挥的组织领导机构,有足够排险的救援人员、物质和资金,能及时妥善处置各种突发事故。
第三章 学生的常规安全管理
第十条学生在校的日常安全管理,实行党委学生工作部、系部、辅导员三级管理制度,党委学生工作部对学生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各系部开展学生安全管理工作;各系部负责本系的学生安全管理,辅导员负责班级学生的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请假,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后方可离校。
第十二条 学生走读或请长假,实行申请审批制,走读学生无故离校或未按时到校,辅导员要及时收集信息并通知家长,组织寻找并上报系、党委学生工作部、保卫处,必要时报警。学生节假日、期未放假回家辅导员必须告知家长,签订《回家安全承诺书》和填写《请假单》。
第十三条 建立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的预案逐级审批制度。
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配备专人抓消防工作,建立微型消防站、消防器材库,对消防设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实行专人管理;对教学楼、大礼堂、食堂、宿舍、图书室、教材室、实验室等重点部位及公共场所配置必备的消防器材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保证其功能正常和使用。
第十五条保证教学楼、校舍等公共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及出口的畅通,并设置符合要求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指示标志,保证火灾事故发生时的安全应急疏散。
第十六条 学生宿舍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禁止任何人私拉乱接电源电线和使用明火,学生工作处要牵头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确保安全。
第十七条定期开展消防知识宣传教育、知识竞赛,普及消防常识;各部门按照50:1组建“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专业知识培训和消防演练,增强师生的消防意识和自防、自救、互救的能力。
第五章 卫生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认真执行国家《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设置医务室,配备专职医护人员,为师生提供必备的就医条件;医务室所购药品和医疗器械,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严禁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药品和器材。
第十九条建立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严格按《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学院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监督,对食堂采购、贮存、加工、销售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环节,重点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的方能上岗。
第二十条 开展卫生安全教育,做好流行性疾病的预防和爱国卫生运动工作,对校区环境做好药物喷洒消毒,预防疾病传播。一旦发现患传染病的学生,要果断采取措施,做到“四早”早发现、早隔离、早报告、早治疗,同时与家长取得联系。
第二十一条 加强学生的饮水卫生管理,定期对生活用水、师生桶装饮水进行检测,严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入校,确保师生饮用水安全。
第二十二条 设立心理健康教育中心,配备专业教师,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及个案咨询室,抓好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辅导,引导学生正确排解心理压力。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学生体质状况的监测,定期组织学生体检,掌握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对特异体质学生,实行医务监督,劝阻和禁止参加剧烈体育运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六章 校舍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定期对学生宿舍,教学楼、教师宿舍、实验室、堡坎、围墙等建筑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对安全隐患部位进行整改,被鉴定为危房的或近期不能改造的房屋隐患,坚决停用。
第二十五条 在进行校舍维修、危改和新建校舍建设时,有关安全部分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施工规范和强制性条文的要求,确保安全。
第二十六条 学院新建校舍和较大的校舍维修、危改工程,实行项目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质量监理制、工程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二十七条 学院校舍建设,须与施工单位签订治安、安全施工责任书,明确责任,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十八条 学院主要建筑、计算机网络机房及其他重要设施设备部位,应安装防雷设施并每年对防雷设施开展一次检测,确保学院楼房、电器等设施设备安全。
第七章 集体活动安全
第二十九条 学院原则上不组织学生外出参加大型的校外活动,上级要求的外出大型活动,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安全责任制。
第三十条 师生参加文艺体育、社会实践、参观、考察、春游等外出集体活动,要向学院有关部门报批。组织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学院保卫处、安办报送书面报告及活动安全预案(包括活动内容、活动时间、活动人数、安全保障措施等),超过500人以上的须向市教育局报批和备案,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
第三十一条 未经学院批准,任何部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等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商业性社会活动。
第八章 体育活动安全
第三十二条 体育场地和器材需由专人负责管理;应经常对场地器材进行安全检查,养护和维修,保证场地器材在使用上安全可靠,防止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第三十三条加强对运动会、体育课、体育课训练活动的组织管理,做到科学、安全、有序。加强体育卫生、安全常识教育,对有特异体质或疾病,不适宜参加体育锻炼的学生,体育教师要告诫学生,避免发生意外安全事故。
第九章 学生实习安全
第三十四条建立严格的实验实训、操作安全制度。学生实习期间,实习老师应安排不低于2个学时的安全教育,实习指导教师要按安全操作程序严格要求学生,对学生的实习操作情况进行监督,严禁违章操作。
第三十五条学生实习指导老师要按实习工种规定,要求学生,配戴眼罩和帽子、穿安全工作服装,以保证学生安全。
第三十六条实训指导教师对实训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修理,要保证设备、仪器在其安全性能可靠的情况下让学生操作,预防因仪器、设备维护不及时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和设备损坏。
第三十七条 计算机房、实验室要配备灭火器材,管理员、实训教师具有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正确使用,以保证安全。
第十章 网络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加强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防范与管理。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网络运行监控;定期做好服务器和终端机的病毒清除工作,定时对杀毒软件进行升级,对不良网站进行屏蔽,控制不良信息散发传播。
第三十九条加强计算机网络安全教育。强化学生《网络安全法》的宣传教育,增强学生网络安全意识,培养学生自觉抵御不良信息的能力。
第四十条 加强办公系统的管理,禁止任何人在系统上发布与办公事宜无关的信息。
第十一章 保密工作
第四十一条 加强保密法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各级部门保密管理水平,杜绝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四十二条加强保密文件、资料的收发管理,严格实行签收制度,按规定范围传阅,严禁擅自扩大文件的传阅范围,擅自翻印、摘抄、转载、公开引用。
第四十三条 建立会议保密制度,学院召开保密程度较高的重要会议,应有保密措施并对与会人员进行保密教育,规定保密纪律,确保会议安全。
第四十四条 加强机密档案资料的管理,严格执行传递、借阅手续。如需借阅须经领导批准,并在档案阅览室内查阅,不准带出档案室,不准摘抄,不得檀自扩大利用范围,以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四十五条 学院各部门办公管理计算机,使用时必须设置密码。管理涉密计算机专人管理,严禁一机多用,防止泄密。
第四十六条 加强学院科研项目、学术论文、成果、发明创造以及试验、生产等方面的保密工作,严禁借阅、转抄、翻印保密技术资料。
第四十七条 加强干部组织人事管理,保守人事机密。人事档案材料,未经组织人事部门和有关领导同意,不得擅自借阅和复制。
第四十八条 加强纪检监查保密工作,对事件调查材料、检举信件、揭发材料必须专人管理,防止泄密和不稳定事件发生。
第四十九条加强学生考试期间的试卷、试题的保密工作,杜绝发生考试泄密事件。
第十二章 事故的报告和处理
第五十条发生安全事故,学院领导和部门第一责任人要在第一时间到现场组织指挥抢救、抢险和人员疏散工作,并指派人员保护现场。
第五十一条 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由院安办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上报学院领导;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学院组成专门的事故调查小组,对相关的责任人,涉及到的过程环节开展调查并写出详细调查报告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应立即报上级主管部门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第五十二条 学院发生无法预见的突发事件,相关部门一是要采取措施控制局面,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二是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三是要做好舆情管控工作,确保学院稳定。
第十三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五十三条 定期召开季度安全稳定工作会,总结布置学院安全稳定工作,每年对安全稳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
第五十四条实行安全稳定工作“一票否决制”。对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的部门和个人,按照安全稳定工作“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取消其各类评先(优)的资格。
第五十五条对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四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学院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川信职院党政办公室 2020年7月20日印发